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我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秩序,按照既定的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经我校招生录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注册登记,接受我校教育的学生具有山西省工业造型设计技工学校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招收具有山西省工业造型设计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我校将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电子系统学籍注册有关要求,按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系统,新生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学籍注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我校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进行注册。
第三章 学制
第八条 我校设中级技工班,初中毕业生实行3年学制;
第九条 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使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考核,并进行操行评定。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等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单课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文化基础课、体育和德育课为必修课。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
第五章 休学、转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此专业,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
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本人无法克服的原因,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自愿要求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凡退学的学生,相关费用的清退问题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评比,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凡未履行上述手续出现的缺课,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团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上述优秀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拒不改正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其学籍自动消除;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各项(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学制一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