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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一

发布时间:2024-05-20 点击量:8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 重庆市梁平区纪委监委

某局办公室主任李某的女儿在国外留学,两人电话交流时,李某萌生了出国探亲的想法。

李某向局人事处提交了因私出国申请,工作人员张某提醒她需等组织审批同意后才能出国。

李某出国探亲申请得到单位批准,她在与丈夫聊天时,表示想趁机去目的地相邻国家游玩。

经过丈夫提醒,李某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咨询有关规定,得到明确答复后,她打消了顺道去其他国家游玩的想法。

       解读

       图中案例,李某在咨询后,最终放弃了去目的地相邻国家旅游的打算。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组织观念淡薄,存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问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和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党员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应当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事由、时间、路线出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实施变更行程、延长停留时间等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加大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分力度,并新增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强化党员意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系2015年修订时新增内容,规定的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和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2023年修订时将“情节较重”的处分档次提高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将“情节严重”的处分档次提高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系2023年修订新增内容,规定的是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延长期限等新情况,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如果未报告或报告后未获得批准,则不能擅自改变。

       实践中需要注意,本条第二款与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行为的区别。前者违纪主体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违反的是组织纪律,追责范围仅含直接责任者;后者系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就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违反的是工作纪律,追责范围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漫画:四川省彭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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